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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赖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号院**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96********,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乡**村**村**村**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号。因吸毒于2016年6月21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赖某某、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贴吧广告信息,得知可利用本人的银行卡赚钱,遂主动联系“福建”(真名不详)商定卖卡事宜。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至福建省龙岩市,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帮助犯罪团伙洗钱的情况下,仍将其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连同U盾、手机交给朱某某、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元,经查,被告人王某甲个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得知介绍他人卖卡可从中获利,遂安排被告人陈某甲、赖某某至福建龙岩卖卡。被告人赖某某、陈某甲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帮助犯罪团伙洗钱,仍将本人银行卡、U盾和手机交给朱某某等人使用。其中,被告人赖某某提供工商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工商银行卡一张,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因提供的银行账户中37000余元人民币被封控,故最终未获利。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海市松江路联阳区12弄阳光梦想城附近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区茸华路501-1号青年旅馆附近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青年公寓B101号附近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及QQ聊天记录、转账确认短信、来电记录、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账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账单、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彭某某、林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瞿某某、王某丙、林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唐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唐某乙、吴某某、何某某、王某己、陈某丙、方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赖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朱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勘验、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赖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赖某某、陈某甲明知资金来路不正,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赖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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