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街镇,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1********,汉族,初中,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9日)。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召集了李某某、王某乙、彭某甲、彭某乙、朱某某等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并以516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贺某某购买了22个实名微信号,同时还购买了多部手机。王某甲与李某某、王某乙等人先后在云南省文山市、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建材城**酒店后出租房内通过建立微信群拉人入群,准备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11月10日,公安民警在出租房内将王某甲抓获,次日,公安民警在娄底市娄某某绿岛手机市场将贺某某抓获。到案后,王某甲、贺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王某乙、彭某甲、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物证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他人以网络方式预备实施诈骗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贺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两人均具有坦白情节,王某甲系犯罪预备,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剑刚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的联系方式为:137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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