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松阳县**镇**村**号。2019年9月9日因盗窃罪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松阳县**街道**村**路**号。2019年8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松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阙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9********,汉族,文化程度职业高中,住浙江省松阳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梁某某、周某甲、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梁某某酒后蹲在松阳县城**路**公司门口抽烟,被害人周某丙、章某某等人路过此处时看了二人一眼,王某甲不满并与周某丙发生争吵。后王某甲、梁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谢某某、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场参与打架,谢某某叫了被告人周某甲、阙某某到场,潘某某叫了许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到场。
上述人员到达松阳县城**宾馆楼下后,被告人王某甲冲上前打了周某丙一耳光,周某丙还手,被告人谢某某、周某甲、阙某某等人在不知道事情起因的情况下冲上前对周某丙拳打脚踢,期间,谢某某还用木棍殴打周某丙。王某甲被挤到章某某身边后,看到章某某劝架,遂对章某某拳打脚踢,在二人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参与其中殴打章某某。经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丙、章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梁某某、阙某某、周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阙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丙、章某某2000元,二被害人对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苏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梁某某、周某甲、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6.鉴定意见:浙江省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视听资料:松阳县公安局天网监控视频、**宾馆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五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梁某某、周某甲、阙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梁某某、周某甲、阙某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被告人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见电子卷宗;
3.光盘2张、《认某某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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