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诸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诸**,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组,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务农。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2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某某合伙以12600元钱的价格向*********村民组购得**山集体山林中胸径20厘米以上马尾松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1日,王某甲、某某擅自雇请彭连湖油锯一把************山集体山林中砍伐马尾松林木26株。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马尾松林木26株,林木蓄积15.92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电锯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某某、王某乙等六人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木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诸某某、王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某、王某甲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某某、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鼎

                                              二〇二〇年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碟4张;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共2份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