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9********,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201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2000********,初中文化程度,张店区****厂,户籍地:淄博市张店区**镇**村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地:淄博市张店区**镇**村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由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98********,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为淄博市张店区**镇**村**排**号,无违法犯罪记录。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99********,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二手摩托车买卖。户籍地**:山东省**市**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徐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淄博市***区****期小区**层停车场盗窃张某某的白色CQR250型二轮越野摩托车一辆,报案价值1500元。
2、2019年10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另案)至济南市**县***安置房小区地下停车库内,盗窃王某丙的华阳T4型二轮越野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300元。
3、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高某甲、于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在逃)等人至淄博市***区****期小区**层停车场,盗窃刘某乙的白色华阳T6型二轮越野摩托车一辆,报案价值10000元。
4、2019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徐某某、吴某某(另案)、黄某某(另案)、刘某甲(另案)窜至淄博市***区**镇****期小区**停车场**号楼**号车位处,盗窃常某某的黑色哈雷883L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后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4000元。
5、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另案)、刘某甲(另案)至淄博市***区*****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盗窃高某乙的GJ75A型二轮铃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000元。
6、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在邹平县**镇**家具厂附近,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王某甲售卖的哈雷883L型二轮摩托车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000元价格收购该车,并对该车进行了拼装改造,改变车辆外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许某甲、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茜
2020年4月20日
附:
被告人王某甲、许某甲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155589******)、陈某某(17554******)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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