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湖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湖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在钟某某胡集镇大峪口矿区巡山时,发现胡集镇长寿磷矿有设备闲置且无人看守,二人遂商议将长寿磷矿闲置设备变卖获利。2019年10月21日,王某甲电话联系从事废品收购的陈某甲,称有废铁要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即安排张某某、陈某乙驾驶皮卡车来到长寿磷矿拖走闲置设备共计重1.5吨。事后陈某甲付给王某甲、覃某某收购款人民币2800元,王某甲、覃某某将变卖款平分。经鉴定,王某甲、覃某某盗窃的闲置设备价值人民币2850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接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向钟某某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16日,在钟某某胡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某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某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开忠
检察官助理 罗海迪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77272****、1314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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