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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住襄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住襄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1时许,欧庙派出所民警在办案区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及姐夫与他人纠纷时,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等以派出所处理不及时为由无理取闹、阻碍执法,扰乱欧庙派出所正常办公秩序。其中王某甲、袁某某不听劝阻,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辱骂、推搡。其行为严重妨碍派出所正常办公、损害了派出所的执法权威。

另查明,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赔礼道歉,得到当时值班民警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襄阳市襄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监控视频、手机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并赔礼道歉,得到当时值班民警的谅解,且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7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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