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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蒲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环保刑诉〔2018〕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3********,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6日经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59********,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号。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6********,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号。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5********,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号。2017年9月1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号。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个体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乡**村**号。2018年2月6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务工,群众,小学文化,住霸州市**乡**村。2018年1月1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个体经商,群众,小学文化,住文安县**镇**村。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个体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村。2018年3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个体经商,群众,小学文化,住廊坊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2017年11月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个体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务工,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村。2017年11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0********,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个体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办事处**村。2017年11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7********,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个体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村。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个体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区胡同**号。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务工,群众,初中文化,住永清县**乡**庄**村**号。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尚某某、王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1日以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尚某某、王某乙、范某某、谭某某、穆某某、黄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王某丙、李某甲、胥某某、杨某甲、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蒲某某伙同张某丙(另案处理)合伙购买吸污车从事清淤生意,期间先后雇佣被告人张某甲、尚某某,利用吸污车将轧钢公司轧钢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危险废物,危险特征为T,毒性)拉走倾倒。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与蒲玉泉等人散伙后,又与姜某某合伙购买吸污车,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继续运输、倾倒废乳化液。

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尚某某、姜某某、王某乙分别用吸污车自霸州市星光轧钢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天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东段富达制管厂、霸州市庆远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友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金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永发带钢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文海制管有限公司、霸州市万事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煜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霸州市天利制管有限公司,将上述公司在轧钢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拉走,非法倾倒至霸州市胜芳镇垃圾厂附近、胜芳镇市政下水道、霸州市东环路东侧大坑及霸州镇大魏营村村南市政下水道等地,严重污染环境。其中:

被告人王某丙在承包霸州市庆远制管有限公司轧钢车间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联系王某甲等人,由蒲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40余吨拉走倾倒;2016年9月、2017年5月,王某丙联系王某甲等人,由姜某某、王某甲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2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霸州市天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主任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期间,联系王某甲等人,由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2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范某某在承包霸州市煜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联系王某甲等人,由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2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谭某某在担任霸州市天利制管有限公司轧钢车间主任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12月份期间,多次联系王某甲等人,由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15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黄某某在承包霸州市友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下半年及2016年3、4月份,联系王某甲等人,由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2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穆某某在承包霸州市星光轧钢制管有限公司轧钢车间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联系王某甲等人,由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50余吨拉走倾倒;2016年12月份,穆某某联系王志伟等人,由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1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霸州市永发带钢制管有限公司厂长、承包轧钢车间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联系蒲某某等人,由蒲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30余吨拉走倾倒。2017年6月份,李某甲联系王某甲等人,由王某甲、姜某某、王某乙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1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张某乙在担任霸州市东段富达制管厂负责人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下年半的一天,联系蒲某某等人,由蒲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2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胥某某在承包霸州市金尚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联系蒲某某等人,由蒲某某、张某甲将废乳化液20余吨拉走倾倒,后因蒲某某车辆故障,蒲某某联系王某甲,由王某甲、姜某某等人用吸污车,继续将废乳化液30余吨拉走倾倒。2017年5月,胥某某联系蒲某某等人,由蒲某某、张某甲将废乳化液4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杨某甲在承包霸州市万事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轧钢车间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年底、2017年年初,通过荣某某联系王某甲等人,由姜某某王某乙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20余吨拉走倾倒。

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霸州市胜芳镇文海制管有限公司厂长期间,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份、7月份,联系张某丙等人,由张某甲、尚某某等人用吸污车,将废乳化液共计30余吨拉走倾倒。

案发后,范某某、谭某某、穆某某、黄某某、李某甲、胥某某、杨某甲、杜某某到霸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测报告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证人董某某、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邢某某、靳某某、金某某、胡某某、张某丁、许某某、孙某某、荣某某、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任某某、吴某某、田某某、常某某、俞某某、蔡某甲、王某丁、蔡某乙、王某戊、金某某、杨某乙、蔡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尚某某、王某乙、范某某、谭某某、穆某某、黄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王某丙、李某甲、胥某某、杨某甲、杜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尚某某、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其中被告人尚某某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姜某某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范某某、谭某某、穆某某、黄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王某丙、李某甲、胥某某、杨某甲、杜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谭某某、穆某某、黄某某、李某甲、胥某某、杨某甲、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18年6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蒲某某、张某甲、姜某某、尚某某、王某乙、范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穆某某、黄某某、张某乙、马某某、王某丙、李某甲、胥某某、杨某甲、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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