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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董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梅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晚上,邹某某(已判决)因债务问题和王某乙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长兴县**街道**门口“碰面”,邹某某为实施斗殴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及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王某甲纠集了被告人黄某某,汪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梅某某、赵某某,随后邹某某带领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梅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等人赶赴**门口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致王某乙受伤。经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梅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因上述事实于2019年7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00元,后均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蔡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梅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及同案人邹某某、汪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董某某、梅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525720****)、董某某(1825725****)、梅某某(1565725****)、赵某某(1516724****)、黄某某(1516728****)现均在家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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