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因交通肇事、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8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甲曾因赌博,2017年12月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2013年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号**室。被告人莫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2012年被到邳州市公安局罚款800 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葛某某,2013年因赌博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姜某甲,曾因赌博,2008年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 元, 2014 年被溧阳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 元。被告人姜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乡**村**队**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饶金刚,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缪某甲,曾用名缪某乙,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缪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巷**号**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姜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王某乙(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在溧阳市别桥镇、溧城镇范围内,通过“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6次,抽取庄风208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作为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葛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布置场地和望风;被告人缪某甲、陈某甲引导和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浦某某、洪某某、翟某某、姜某乙、姜某甲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带着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获利4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底的一天,王某乙在溧阳市别桥镇绸缪赌场上,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庄风1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浦某某、洪某某、翟某某接送赌博人员。
2.2019年4月3日,王某乙在溧阳市溧城镇104国道边新昌附近的一座山上,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庄风8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作为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葛某某布置场地和望风;被告人缪某甲、陈某甲引导和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浦某某、洪某某、姜某乙、姜某甲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带着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3、2019年4月4日,王某乙在溧阳市溧城镇104国道边新昌附近的一座山上,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庄风5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作为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葛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布置场地和望风;被告人缪某甲、陈某甲引导和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浦某某、洪某某、姜某乙、姜某甲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带着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4.2019年4月5日,王某乙在溧阳市溧城镇104国道边新昌附近的一座山上,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庄风4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作为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葛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布置场地和望风;被告人缪某甲、陈某甲引导和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浦某某、洪某某、姜某乙、姜某甲接送赌博人员;张某甲带着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5.2019年4月6日,王某乙在溧阳市溧城镇104国道边新昌附近的一座山上,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庄风7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作为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葛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布置场地和望风;被告人缪某甲、陈某甲引导和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浦某某、洪某某、翟某某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带着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6.2019年4月7日,王某乙在溧阳市溧城镇104国道边新昌附近的一座山上,组织赌博人员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庄风3000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乙作为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被告人王某甲、莫某某、葛某某、蒋某某、胡某某布置场地和望风;被告人缪某甲、陈某甲引导和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浦某某、洪某某、翟某某接送赌博人员;被告人张某甲带着推庄公司进入赌场推庄并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乙、王某甲、莫某某主动劝说同案犯到公安机关自首,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胡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浦某某、翟某某、莫某某、洪某某、缪某甲、蒋某某、葛某某、姜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检察官助理:张菲菲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乡**村**队**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村**号**室,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缪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街道**巷**号**室,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姜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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