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3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04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路**号。2020年8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幢**号**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俊荣,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道**弄**号**室。2008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4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俊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09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1989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2007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起,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发放网络赌博账号给他人用于赌博活动,从中渔利。具体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被告人范某甲、祁俊荣及参赌人员吴某某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2.被告人范某甲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张某甲、黄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3.被告人陈某甲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参赌人员邱某某、张某乙、陈某乙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4.被告人祁俊荣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被告人周俊杰、汪某某及刘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5.被告人周俊杰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参赌人员王某丙、杨某某、某某某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6.被告人汪某某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被告人单某某、王某乙及参赌人员张某丙、顾某某、纪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7.被告人王某乙将网络赌博账号发给参赌人员戴某某、柳某某、钱某某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8.被告人单某某将网络赌博账号发放给参赌人员范某乙、李某某、张某丁进行网络赌博,以吃成方式获利。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范某甲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参赌人员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其等人在相应被告人处获取网络赌博账号后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均已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在涉案被告人及赌客处扣押到移动电话、银行卡等物。
4.银行帐户明细、相关转账记录证实,相应被告人之间及被告人与赌客之间转账情况。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应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6.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及各被告人到案经过。
7.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事实。
8.各被告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祁俊荣、周俊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月华
检察官助理许黎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范某甲、陈某甲、祁俊荣、周俊杰、汪某某、王某乙、单某某现均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八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八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