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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舒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成都市新津县**镇**片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住雅安市宝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住雅安市宝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1994年4月27日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住宝兴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16日因赌博被宝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21日、25日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等人在黄某某经营的位于宝兴县穆坪镇穆坪中街的宝兴县幸福商务宾馆2楼茶楼开设赌博“堂子”,组织赌博人员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程某某四人作为赌场合伙人平分抽头利润,黄某某提供包间作为赌博场所并收取高额包间费。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1日期间,共计抽头渔利138930元。赌场经营十日后(即2020年12月22日),程某某退出,黄某某转为入伙,与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平分抽头利润。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共计抽头渔利220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黄某某、程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程某某五人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黄某某、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灿

检察官助理:耿利兵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舒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汉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宝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4页、笔记本(记账本)2本。

3.随案移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凭证(复印件)7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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