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7月25日被抓获,同年7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2日被抓获,同年8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危险驾驶罪、胡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污染环境事实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胡某某为填颍上县**镇**村高铁北侧的一处废塘,向被告人王某甲表示想要一批固体垃圾。王某甲联系了王某乙,王某乙联系了丁某某,丁某某联系上承包生活垃圾分捡、清灰及工业垃圾清理的浙江华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以25500元价格将一批约63吨固体垃圾给丁某某处理,预付定金1万元,约定剩余款项等收到垃圾焚烧视频后再支付。丁某某将该批垃圾以130元每吨的价格承包给王某乙,王某乙再转手给王某甲。王某乙预付给王某甲7500元处理费后,让其女婿龚某某在运满满手机APP上发布运输信息,2019年5月31日,陈某乙、戴某某、田某某三辆半挂车前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农庄附近的陈某甲租的垃圾存放点装满固体垃圾,次日上午运抵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区彩虹广场附近,王某甲接货后以电厂道路维修之名,让司机等待。2019年6月1日下午,由胡某某先带王某甲前往颍上县**镇**村高铁北侧的废塘旁,让王某甲等晚一点带三货车固体垃圾前往此处倾倒。当晚王某甲带领三辆货车到胡某某指定的废塘边,在指挥卸货倾倒时被村民发现并制止。
颍上县公安局委托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批固体垃圾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批固体垃圾内含有重金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羁押证明、微信截图、结算单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丁某某、龚某某、陈某甲、戴某某、田某某、罗某某、陶某某、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同案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
2危险驾驶事实
2019年4月17日22时10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荆山境内沿淮海路由北向南行至淮海购物广场路段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以渗坑填埋的方式处理有毒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依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且犯罪未遂。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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