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文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户**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左右开始,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在武冈市邓家铺镇邓家铺居委会、新风村、兰田村等地开设赌场,组织杜某某、姚某某、王某乙等人进行“三公”赌博,从中抽成牟利。截至2月25日案发,赌场非法牟利十余万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向侦查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分别上缴违法所得55000元、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杜某某、王某乙等14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建议对王某甲、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335729****、1561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