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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肖某某、冯某甲、胡某甲、林某革、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2018年3月6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0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街河市**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2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89********,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经商,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栋**单元**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9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宜丰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3月30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5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冯某甲胡某甲林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 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女)、冯某甲胡某甲林某某陈某甲等人,各自先后参与了谢某某(已判)等人组建的 “冰封”拉手团,该团为网络赌场招揽赌客并获取返利。其间,被告人王某甲个人获利4.5万余元;被告人冯某甲个人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肖某某个人获利2万余元(包括在此期间参加“盛世团队”的获利);被告人胡某甲个人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个人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甲个人获利4 千余元。 

2019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黄岩区院桥镇水花村191号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3月5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福建省闽侯县祥谦镇凤港村洋厝57号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旧货市场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甲湖北省武汉东西湖区走马岭街道新华菜场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湖北省松滋市街河市**村**组**号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江西省宜丰县棠浦镇农信社门口被路桥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易流水清单。

3.证人证言:王某乙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冯某乙胡某甲林某某陈某甲和同案人员谢某某陈某乙、王靖、田某某胡某乙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冯某甲胡某甲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冯某甲胡某甲林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参与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均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林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冯某甲胡某甲林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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