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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胡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9********,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乡市凤泉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乡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9********,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新乡市牧野区**大道**号**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9年5月20日被新乡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5********,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安置房**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于2019年5月28日被新乡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米某某的辩护人攸扬、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钟燕及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11日退回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9日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从 “卡商”侯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读卡设备“猫池”及大量的 “手机卡”(即行业卡、物联卡),并通过QQ群等聊天软件寻找需要购买验证码的客户,即“号商”。“号商”下单后,被告人将购买的“手机卡”插入“猫池”读取信息,然后在电脑上打开“叮叮摩卡”等软件以及需要对接的“火云平台”等打码平台软件,根据“号商”的指令完成接收验证码的业务,“号商”用这些验证码进行注册“饿了吗”“拼多多”等软件。“火云平台”将被告人应得报酬打入其注册的账户,被告人再进行提现。

1、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自2019年4月份从被告人米某某处购买验证码,并利用网上购买的“小果”软件对接米某某等“卡商”连接的打码平台,修改注册时的IP地址,避开腾讯注册系统“封号”风险,从而批量生成有效的QQ号码并进行出售,非法获利5949元。

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QQ群非法获取名为“100万身份证信息”的文件,后又通过电脑QQ软件转发给被告人米某某,米某某用该身份信息制作过少量的带实名身份信息的微信账号。经公安机关查证,“100万身份证信息”的文件夹中共有32768条真实的公民身份信息。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收款记录、公民个人信息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米某某非法获取并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违反腾讯公司管理规定,利用非法软件绕过计算机安全监管系统,使用购买的短信验证码批量注册QQ,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王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米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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