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曾因吸毒,于2017年5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丙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石某甲曾因犯刑讯逼供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石某乙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石某甲、石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寻衅滋事案被害人秦某甲、张某乙、刘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听取寻衅滋事案被害人秦某甲、张某乙、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7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在泗洪县**镇第一街**KTV内,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等人,酒后无故对被害人秦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秦某甲、张某乙头面部受伤。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将被害人刘某甲手机摔坏。经鉴定,被害人秦某甲、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刘某甲被摔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74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病历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秦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甲、张某乙、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
二、赌博
2018年12月8日至11日,被告人石某甲、王某甲、石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在泗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商贸烟酒店内,组织李某某、刘某乙、王某丁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9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石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石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0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依法出具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甲、王某甲、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事实均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在寻衅滋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该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赌博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赌博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石某甲、石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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