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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田某某等盗窃案)_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枣庄市高新区**局**室**,住枣庄市薛某某**街**村巷**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看守所无法收押,次日被取保候审,看守所恢复收押后,同年5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枣庄市高新区**局**室**,户籍地枣庄市薛某某**庄街道**村**号,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枣庄市高新区**局**室**,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街**巷**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枣庄市高新区**局**室**,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枣庄市高新区**局**室**,户籍地枣庄市薛某某兴城**村**号,现住枣庄市高新区**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枣庄市高新区**局**室**,现住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六人结伙,三次到薛某某**路南侧枣庄**附近地下电缆井内,偷盗**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铺设的规格为3*120的高压电缆线共207米,价值29300元,向谢某某销赃后分赃。

2.2020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到薛某某**路南侧枣庄**附近地下电缆井内,偷盗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铺设的规格为3*300圣安牌电力电缆195米,价值97490.5元,后向谢某某销赃。

被告人田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均已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某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殷某某、赵某某11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扣押、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物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某、何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张雪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联系方式1826605****)、何某某(联系方式1356119****)、王某乙(联系方式1836923****)、张某某(联系方式1572568****)、吴某某(联系方式1836924****)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诉讼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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