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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田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甲在洮南市**7号楼超市门口,以被害人王某乙与姜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儿媳妇)有不正当关系为由,逼迫其写下了一张10万元钱的欠条,同时,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将被害人的现代牌轿车作为抵押并开走。案发后,将轿车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检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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