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8********,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甲在洮南市**7号楼超市门口,以被害人王某乙与姜某某(田某某、王某甲儿媳妇)有不正当关系为由,逼迫其写下了一张10万元钱的欠条,同时,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将被害人的现代牌轿车作为抵押并开走。案发后,将轿车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以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田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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