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二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县**镇**小区**区**幢**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均已判决)、王某乙(在逃)等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与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经合谋后,由王某、李某某、王某甲分别冒充中介公司员工,马某甲、王某乙等人冒充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从被害人刘某甲(居住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刘某乙等人处骗取钱财。其中被告人王某骗取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19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206500元;被告人王某甲骗取1名被害人60000元。

1.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区的一栋办公楼的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吴某某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吴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77000元。

2.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广场一处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龙某某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龙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46000元。

3.2018年7月、8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广场一栋写字楼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刘某乙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刘某乙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148000元。

4.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广场一处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何某某注册的“**”等多个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何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145000元。

5.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一处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林某某注册的“**”等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林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19000元。

6.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昆山市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李某某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李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7600元。

7.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昆山市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张某某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张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51000元。

8.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昆山市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常某某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常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26000元。

9.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广场一处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沈某某华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沈某某华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23500元。

10.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区的一栋办公楼的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赵某某注册的“**”网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赵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183000元。

11.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在江苏省苏州市**区**街**号**会议室内冒充中介公司员工及收购公司老板,采用以高价收购被害人彭某某注册的“**”网络域名的名义,以需要完善版权资质等理由对彭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总计60000元。

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赵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制作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锦涛

检察官助理:谢婷婷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王某甲的手机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