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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2人诈骗、虚假诉讼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8********,汉族,初中文化,**装饰材料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乙提供资金,由被告人王某甲向他人高利放贷。被告人王某甲使用制式借条对外放贷,并按王某乙的要求必须有财政开支的公职人员作为担保人,签订借条时只填写借款人和担保人姓名,不填写出借人姓名,并向借款人隐瞒被告人王某乙是真实出资人。被告人王某甲与借款人签订借条后,把借条交给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乙把现金交给王某甲,王某甲再将现金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向被告人王某甲归还本金和利息后,其编造理由不交还借条,未将资金交给被告人王某乙,而是被其非法占有。被告人王某乙明知部分借款人已经将资金全部归还给王某甲后,仍然用借条将借款人和担保人起诉至喀左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执行程序取得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本金及利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妨害了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22日,被害人计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20000元,王某丙做担保,约定期限两个月,利息2400元,计某某、王某丙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20000元,扣下一个月利息后将现金交给计某某,并在计某某和王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条交给王某乙。计某某、王某丙先后将借款及利息18000元还给王某甲。王某乙用借条将某某甲起诉至喀左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计某某和王某丙赔偿王某乙本金20000元、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14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18000元。

2.2015年3月25日,赵某甲和王某丁共同帮王某丙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40000元,赵某甲为借款人、王某丁为担保人,约定期限3个月,利息共3000元,赵某甲、王某丁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乙手取款40000元,将该款用来借给赵某甲、王某丁,将借条交给王某乙。王某丁将借款及利息共43000元全部还给了王某甲。王某乙在明知王某丁已经还款给王某甲的情况下,仍在赵某甲、王某丁签写的借条上出借人的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隐瞒债务全部还清的事实,捏造借款关系,于2016年9月19日将赵某甲、王某丁起诉至喀左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王某甲向法院证实王某丁已将该笔借款全部还清,法院判决王某乙败诉。王某乙上诉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判王某乙败诉。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

3.2015年4月2日,徐某某银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50000元,高某某为担保人。徐某某、高某某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利息为1毛。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乙手取款50000元,将该款借给徐某某,并在徐某某、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借条交给王某乙。徐某某只还给王某甲3个月利息15000元后去向不明,高某某替徐某某偿还王某甲借款利息37000元及本金50000元。被告人王某乙明知高某某已经还款给王某甲的情况下,隐瞒债务全部还清的事实,于2016年10月28日将徐某某、高某某起诉到喀左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王某甲向法院证实高某某已将该笔借款全部还清,法院判王某乙败诉。王某乙又将该案起诉,法院仍判王某乙败诉。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

4、2015年5月8日,被害人郭某甲、司某某担任张某某的借款担保人,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60000元,月息9分,张某某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60000元,交给张某某,并将借条交给王某乙。张某某向王某甲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7个月的借款利息37800元。王某乙在借条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于2016年9月21日,将郭某甲、司某某起诉,要求其偿还6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王某乙胜诉,并执行司某某工资828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57800元。

5、2015年5月16日,被害人梁某某担任李某甲借款担保人,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0000元,李某甲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30000元,将该款用来借给李某甲,并在李某甲和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甲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李某甲向王某甲还款20000元后去向不明,梁某某帮李某甲还款6000元。王某乙将借条上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于2016年6月6日,用这张借条将被害人梁某某起诉,要求其偿还3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梁某某向王某乙还款本金及利息共3266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26000元。

6.2015年6月7日,被害人张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0000元,徐某某为担保人,张某乙向王某甲签下借条。随后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30000元,其中的20000元用来借给张某乙,自己留下10000元。在张某乙和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某乙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张某乙向王某甲还17个月利息,共34000元。王某乙将借条上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于2016年10月25日,用这张借条将被害人张某乙起诉,要求其偿还3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后被害人张某乙向王某乙还款本金及利息共408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44000元。

7.2015年6月18日,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借款20000元,张某丙作为担保人,陈某某王某甲签下借条。随后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20000元,交给陈某某,并在陈某某和张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陈某某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陈某某王某甲还款20000元。王某乙在明知陈某某已经还款给王某甲的情况下,将借条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并于2016年9月21日,用这张借条将被害人张某丙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法院调解张某丙同意向王某乙还本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20000元。

8、2015年6月19日,被害人霍某某担任郭某乙借款担保人,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0000元,郭某乙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30000元,将该款用来借给郭某乙,并在郭某乙和霍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郭某乙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郭某乙将全部借款还给了王某甲。王某乙将借条上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于2016年10月28日,用这张借条将被害人霍某某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法院调解霍某某付给王某乙3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30000元。

9、2O15年6月19日,高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0000元,高某某找到姚某某和马某某,让姚某某当借款人,马某甲作为担保人,并由姚某某和马某甲向王某甲写下借条,期限一个月,利息一毛。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乙手取款30000元,将该款用来借给高某某,并在高某某、姚某某和马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姚某某和马某甲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高某某、姚某某将全部借款及利息还给了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在明知高某某国已经还款的情况下,仍将借条上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隐瞒债务全部还清的事实,于2016年10月28日,用这张借条将姚某某和马某甲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王某甲向法院证实高某某已将全部借款还清,法院判犯罪嫌疑人王某乙败诉。随后王某乙又两次将姚某某、马某甲进行起诉,均败诉。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

10、2015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0000元,刘某甲找到岳某某作为担保人,让其妻子马某乙当借款人,并由马某乙和岳某某向王某甲写下借条,期限两个月,利息一毛。随后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30000元,将该款用来借给刘某甲,并在刘某甲、马某乙和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马某乙和岳某某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刘某甲向王某甲还了7个月的利息21000元及本金15300元,随后王某乙持马某乙和岳某某签写的借条将刘某甲、岳某某起诉,要求其还全部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岳某某找到王某乙称已还给王某甲部分借款,并称将还给王某甲的借款要出来还给王某乙,并将剩下的借款还给王某乙。王某乙要求刘某某和岳某某向王某乙签下16000元的借条,随后王某乙撤诉。2019年9月27日,王某乙又将刘某甲和岳某某起诉,要求其还16000元的借款。后经法院调解,刘某甲同意将剩下的借款还给王某乙,并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36300元。

11、2015年6月26日,被害人席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0000元,辛某某做担保,借款期限2个月,被害人席某某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乙手中取款30000元借给席某某,并在席某某和辛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张借条交给王某乙。席某某将借款及利息还给了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在知道被害人已经还款的情况下,在借条出借人的位置上写上自己的名字,隐瞒债务全部还清的事实,于2016年6月13日将席某某、辛某某起诉到喀左县人民法院。开庭时,因王某甲向法院证实席某某是向王某甲借的钱,与王某乙无关,后法院判王某乙败诉。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

12、2015年7月8日,刘某乙和李某甲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50000元,刘某乙和李某甲各借25000元,由刘某乙做借款人,刘某丙做担保,约定期限两个月,利息为一毛,刘某乙和刘某丙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50000元,将该款用来借给刘某乙、李某甲,并在刘某乙、李某甲和刘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刘某乙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之后刘某乙向王某甲还本金25000元及两个月利息5000元,刘某丙向王某甲还4个月利息共10000元。王某乙在知道刘某乙已经还款的情况下,仍在借条上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于2016年6月13日,用这张借条将被害人刘某乙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5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刘某乙向王某乙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4385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40000元。

13、2015年7月18日,宋某甲的哥哥宋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50000元,由宋某甲做借款人,王某戊做担保人,约定期限两个月,利息为五分,宋某甲和王某戊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50000元,将该款用来借给宋某乙,并在宋某乙、宋某甲和王某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宋某乙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宋某乙向王某甲还利息3000元后去向不明。王某乙在借条出借人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于2016年6月6日,用这张借条将宋某甲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500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宋某甲向王某乙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54675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3000元。

14.2015年7月22日,被害人王某己向王某甲借款40000

元,赵某乙做担保,期限3个月,被害人王某己向被告人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乙手取款40000元借给王某己。在被害人王某己、赵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甲将该张借条交给王某乙。王某己将借款及利息还给了王某甲。在这期间王某甲和王某乙曾找到王某己,王某乙逼迫王某己在借条上写下出借人王某乙的名字,如果王某己不写的话,王某乙就将赵某乙起诉,被害人王某己迫不得已写下出借人王某乙的名字。2016年10月14日,王某乙隐瞒债务全部还清的事实,将王某己和赵某乙起诉至法院,后因王某甲向法院证实该笔借款是王某庚向王某甲所借,与王某乙无关,且已经还清,法院判王某乙败诉。之后,王某乙上诉、申诉均未能胜诉。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

15、2015年7月25日,被害人侯某某、彭某某担任刘某丁、张某某借款担保人,分两次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共80000元,刘某丁为借款人,向王某甲签下两张借条,每张借条为40000元,其中张某某借款60000元、刘某丁借款20000元,利息为5分。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80000元,借给刘某丁和张某某,并在侯某某、彭某某和刘某丁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刘某丁写的两张借条交给王某乙。刘某丁和张某某给王某甲5个月的借款利息20000元。王某乙在两张借条上出借人位置分别写上自己和他人的名字,于2016年9月21日,用这两张借条将被害人侯某某、彭某某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80000元及相应利息,后法院判决侯某某、彭某某向王某乙还款本金及利息共102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20000元。

16、2015年7月29日,被害人王某辛担任柏某某借款担保人,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50000元,柏某某向王某甲签下借条。王某甲从王某乙手取款50000元借给柏某某,并在王某庚和柏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柏某某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柏  某某向王某甲还款39000元后去向不明,担保人王某庚替柏某某还款11000元。王某乙在知道柏某某、王某庚已经还款给王某甲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19日,用柏某某写的这张借条将被害人王某庚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经法院调解王某庚给王某乙6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50000元。

17、2015年8月8日,王某辛向被告人王某甲借款30000元,邹某某为担保人。王某辛向王某甲签下借条,借款期限两个月,利息为3分。王某甲从被告人王某乙手取款30000元借给王某辛,并在王某辛和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某辛写的借条交给王某乙。2015年10月9日,王某辛将借款全部还给王某甲,借条没有还给王某辛。被告人王某乙在知道王某辛已经还款给王某甲的情况下,仍在王某辛签写的借条上出借人的位置写上自己的名字,隐瞒债务全部还清的事实,于2016年10月26日将王某辛、邹某某起诉到喀左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王某甲向法院证实王某辛已将该笔借款全部还清,法院判王某乙败诉。被告人王某乙又将该案两次诉讼到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王某乙败诉。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虚假诉讼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喀左县人民法院关于涉案民事卷宗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的介绍下,向王某乙的战友王某壬借款,王某甲找公职人员作担保人,且对担保人隐瞒了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在取得资金后只支付少量利息后不再还款。王某壬多次找到王某乙要求王某甲还款,王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某壬将其和担保人一并起诉至喀左县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执行程序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致使担保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找到白某某作为担保人向王某壬借款50000元。王某甲还4个月利息后不再还款。2017年3月10日,王某壬将王某甲及担保人白某某起诉到喀左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担保人白某某还款给王某壬共计7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70000元。

2、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找到杨某某作为担保人向王某壬借款50000元。王某甲还4个月利息后不再还款。2017年3月10日,王某壬将王某甲及担保人杨某某起诉到喀左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处王某壬胜诉,由担保人杨某某还款给王某壬共计50000元(法院执行工资冻结中)。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50000元。

3.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找张某丁作为担保人向王某壬借款50000元。王某甲还4个月利息后不再还款。2017年3月10日,王某壬将王某甲及担保人张某丁起诉到喀左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处王某壬胜诉,并执行张某丁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九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90000元。

4、2016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找到何某某作为担保人向王某壬借款50000元。王某甲还4个月利息后不再还款。2017年3月13日,王某壬将王某甲及担保人何某某起诉到喀左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处王某壬胜诉,由担保人何某某还款给王某壬共计5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50000元。

5、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找到姜某某作为担保人向王某壬借款50000元。王某甲支付一个月借款利息后不再还款。2017年3月22日,王某壬王湛将王某甲及担保人姜某某起诉,因王某甲拒不出庭,法院判王某壬胜诉,姜某某赔偿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50000元。

6.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找到李某乙作为担保人向王某壬借款50000元,王某甲支付一个月借款利息后不再还款。2019年7月29日,王某壬将王某甲及担保人李某乙起诉,因王某甲出庭作证,法院判王某壬败诉。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喀左县人民法院关于涉案民事卷宗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壬、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杨某某、张某丁、何某某、姜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名义,隐瞒真实出资人姓名,收取借款人的还款后不交还借条,并将资金截留非法占有,致使借款人和担保人被王某乙持借条起诉,给他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所得345100元;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偿债能力,并向担保人隐瞒没有偿债能力的事实,致使多个担保人被放贷人起诉,代替王某甲偿还,骗取他人360000元;王某甲诈骗数额累计705100元,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再次履行债务,妨害了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守权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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