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非法采矿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罚款人民币6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8日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平阳县南雁镇迢岩村大榴溪滩上非法开采砂石达6968吨,涉案砂石价值为2090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6日在平阳县水头镇龙垟村大林东路181号附近被抓获,被告人王某乙于同年6月3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南雁镇迢岩河道非法采矿案件有关事项的复函、情况说明、施工合同、调取证据清单及“大流石”货车登记信息、行政案件材料、环境保护规划通知、采砂规划、财务暂扣单;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沈某某、林某某、郑某某、王某丙、卢某某、王某丁、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戊、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