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王兴昌,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现住瑞丽市**路**号**房**房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德宏州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孝昌,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现暂住瑞丽市屯**房。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德宏州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昌、王孝昌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4日移送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兴昌、王孝昌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2017年9月开始在瑞丽德龙宾馆后面的停车场非法销售柴油,至2018年8月20日被德宏州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了用于拉油、存油车辆2辆(云******、云******),3本账本,名片10张,押水泵1台,塑料油罐1个,加油机2台,柴油11250.81升。经鉴定,该柴油价值人民币83481。00元。
2018年9月19日10时许,德宏州公安局民警在瑞丽**路**号**出租房抓获了被告人王兴昌,在该房间搜查出粉红色账本一本(用于记录2017年9月1日至11月8日销售柴油账本)。在王兴昌使用的车辆内(云******)搜查出黄色账本1本(记录了2018年8月10日至19日销售柴油账本)。经德宏州坤盛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查获的账本进行审查,加油数量共计1316594.52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472714.00元。
2018年9月20日,王孝昌去德宏州公安局询问王兴昌案情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昌、王孝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王兴昌、王孝昌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孝昌曾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定国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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