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乙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王某甲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1支双管猎枪并藏匿于尤某某**镇**村**号后老房子内,且多次使用该猎枪猎杀野生动物。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将该枪上交。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的双管猎枪属制式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二、非法狩猎罪
1.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禁猎期内,擅自到尤某某**镇**村**处,使用猎枪射杀1只小麂,后在旁边发现1只被捕兽夹夹住的小麂后,使用棍子将小麂打死,后一起装到编织袋内带回家中,宰杀切块后藏放在冰箱里,后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非法猎捕的2只动物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麂属动物小麂,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福建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为3000元/只,2只小麂的价值合计为6000元。
2.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禁猎期内,乘坐被告人王某乙驾驶的闽******小车到尤某某**镇**村一田垄边使用猎枪射杀1只山鸡,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带回家中食用。
另查明,尤某某人民政府于2017年发布《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规定全年禁猎,且枪支属于禁猎工具。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乘坐被告人王某乙驾驶的闽******小车,到尤某某**镇**村、**村,先后猎捕山鸡1只、白鹇1只,其中白鹇于当晚被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詹某某食用,山鸡由被告人王某乙带回家中宰杀后放在冰箱里,后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非法猎捕的2只雉鸟,其中1只为雉科鸟类,无法确定具体物种,另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白鹇整体价值为5000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双管猎枪、枪弹及钓鱼包、雉科鸟类冻体、疑似山麂肉块冻体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某某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尤某某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护农狩猎管理的通知、小麂、白鹇、鸟类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王某丁、詹某某、林某某经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尤某某林业局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独自或伙同他人非法猎捕小麂2只、山鸡1只,被告人王某乙伙同他人非法猎捕山鸡1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并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仁波
检察官:黄建耀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597****;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02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5.涉案双管猎枪、枪弹及钓鱼包、雉科鸟类冻体、疑似山麂肉块冻体等,现扣押于尤某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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