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
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9月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9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携带自己制作的工具、电灯在**乡**村附近捕猎壁虎,并将抓获的壁虎捏死。次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巡逻民警抓获,经清点王某乙捕猎壁虎260只,王某甲捕猎壁虎235只。经商丘师范学院生命科学院鉴定,该捕猎的495只壁虎属于“三有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壁虎及使用的工具—电灯、竹竿(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证明;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