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61956********,汉族,文盲,渔民,住靖江市**区**园区**苑**幢**室,户籍地靖江市**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54********,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区**园区**苑**幢**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至靖江市下四圩港闸外通长江侧开放水域,在均明知当时属于禁渔期、所处地点属于禁渔区情况下,采用禁用渔具定制刺网进行捕捞作业,捕获餐鱼26条,鲫鱼1条,青鱼1条,长春鳊1条,刀鲚5条,共计0.895千克,当日被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处依法扣押上述渔获物及水桶1个、定制刺网3张,渔获物已由靖江市公安局进行无害化处理,剩余物品暂存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水产品、渔网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靖江市渔政监督大队依法出具的《关于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捕捞工具、捕捞区域及渔获物等相关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志强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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