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六所镇******号附**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四川省德昌县六所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0时至6月1日0时为德昌县天然水域禁渔期。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谋下河电鱼供其食用,随后二人携带王某甲的全套肩背式捕鱼器,在德昌县六所镇新农村1组茨达河河段实施电鱼,于当晚22时许被德昌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当场查获全套捕鱼器和3公斤(352尾野生鱼)渔获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关于加强2020年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通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良成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德昌县六所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