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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存储爆炸物案)_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1********,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村**号,住青岛市莱西市**镇,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镇**村**号,住固阳县**镇**矿业,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5日被固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疑难复杂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19年10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乙从包头市**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领取1000枚电雷管准备用于**矿业公司,因王某乙家中有急事,赶上**公司停产放假,该笔爆炸品一直存在**公司矿井内,2017年10月,因**爆破与**公司合作到期,王某乙到**公司收拾东西时将该笔未使用爆炸物品从**公司带至**矿业**号井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将该笔炸药与**矿业生产用剩的爆炸物品一起存放在**矿业的非专业爆炸物品存储库房内,2017年10月14日,上述存放爆炸物品行为被固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经清算扣押,共查获电雷管1335发、导爆管1049发、火雷管112发,上述爆炸物品经治安大队民警随机抽取10发火雷管、电雷管70发、导爆管雷管30发送至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研发检测中心进行爆炸性能检测,其中火雷管爆炸完全,电雷管中60枚爆炸性能完全,30枚导爆管雷管均爆炸完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

 2.证人侯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固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

 5.四川省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研发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达2496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洁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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