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单位**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1132706********,单位地址:**镇**区。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年**月**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1050419********,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区**号,联系电话:130838*****。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大学毕业,**县**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区,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区。因犯逃税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从原服刑监狱—河南省南阳市监狱解回,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0119********,大学专科学历,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区**号,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292219********,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号,现住河南省南阳**路**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29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19年5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公众存款罪,补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立社旗**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县**楼盘项目。2013年上半年,因项目资金紧张,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管理人员会议上,授意公司副总陈某某、王某某,需要从社会上融资,按月支付利息。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后,自2013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以该公司名义,王某某本人直接从王某甲、陈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关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栗某某等23人处,融资存款给某某公司3971.8万元,已归还本金1013万元,剩余本金2958.8万元,已付息2017.53万元,扣除已付利息,剩余本金941.27万元。
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以该公司名义,被告人陈某某介绍王某甲、赵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6人,融资存款给社旗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1005万元,已归还本金202万元,剩余本金803万元,已付息636.82万元,扣除已付利息,剩余本金166.18万元。
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2月,以该公司名义,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谢某某、牟某某等2人,融资存款给社旗县**有限责任公司790万元,已归还本金230万元,剩余本金560万元,已付息702.46万元,扣除已付利息,多支付给融资人142.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企业注册信息表、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融资存款本金、利息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关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社旗县**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71.8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对社旗县**有限责任公司判处30万元至40万元罚金;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某、王某乙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某坦白、认罪认罚,且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整个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二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建议对王某某判处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普通程序。
此 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山
检察官助理:马忠豪
2020年6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南阳市某某区某某路其家中,手机号137838*****;王某乙取保候审于南阳市某某区其家中,手机号18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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