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从事门徒会邪教活动于2019年8月1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6年3月在冕宁县**镇一五金店内购买无缝钢管一根及射钉器一把,使用被告人王某甲在冕宁县**镇一五金店购买的焊机、砂轮,二被告人在王某乙家中相互协助,共同将无缝钢管及射钉器拼装焊接,用砂轮打磨,又焊接了瞄准器,制成一支射钉枪,二人共同试射枪支能正常击发。后来被告人王某乙又用木头做了一个枪托,用该枪打猎,并将该射钉枪放在自己家中保管。2019年8月13日,冕宁县公安局石龙派出所民警在王某乙家中搜查出该射钉枪,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9】162号)鉴定书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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