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7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6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从事门徒会邪教活动于2019年8月1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6年3月在冕宁县**镇一五金店内购买无缝钢管一根及射钉器一把,使用被告人王某甲在冕宁县**镇一五金店购买的焊机、砂轮,二被告人在王某乙家中相互协助,共同将无缝钢管及射钉器拼装焊接,用砂轮打磨,又焊接了瞄准器,制成一支射钉枪,二人共同试射枪支能正常击发。后来被告人王某乙又用木头做了一个枪托,用该枪打猎,并将该射钉枪放在自己家中保管。2019年8月13日,冕宁县公安局石龙派出所民警在王某乙家中搜查出该射钉枪,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痕迹)【2019】162号)鉴定书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