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完善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元月10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受金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来到崇阳县天城镇**路孙某某家讨要欠款,孙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称丈夫孙某某不在家,要求金某某等人离开,不能影响她的正常生活,金某某等人不依,为了逼孙某某还钱,王某甲、王某乙吃住在孙某某家大约一个星期,王某某被迫到亲戚家借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孙俊家现场照片;2.受案登记表、“110”现场处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娄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孙某甲、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同案人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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