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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北省霸州市**镇**号,住河北省霸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合伙在本市宝山区**路**号开设成人用品店,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植物伟哥”、“诺贝尔”、壮阳咖啡“OrgaZEN”等产品在上述店铺对外销售。2019年7月4日,民警至上述店铺检查,当场查获其待售的性保健品“诺贝尔”4盒、壮阳咖啡“OrgaZEN”2盒及“蚝蚬牡蛎片压片糖果(雄蜂之源)”154盒。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上述“诺贝尔”、壮阳咖啡“OrgaZEN”、“蚝蚬牡蛎片压片糖果(雄蜂之源)”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7月4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甲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同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乙自动至派出所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涉案店铺推销性保健品的事实。

2.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证实,涉案的“诺贝尔”、壮阳咖啡“OrgaZEN”、“蚝蚬牡蛎片压片糖果(雄蜂之源)”被依法查获、扣押的经过,以及其外观特征。

3.书证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涉案的“诺贝尔”、壮阳咖啡“OrgaZEN”、“蚝蚬牡蛎片压片糖果(雄蜂之源)”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4.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到案经过。

5.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主体身份情况。

6.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证实,其犯罪动机、目的、过程及认罪态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乙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一年,同时适用禁止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一年,同时适用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马珣

检察官助理邵婧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503161****;1821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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