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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在河南省济源市**镇**庄,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号**室,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5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户籍在天津市**镇**路**号楼**室,暂住本市宝山区**路**宿舍,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将其公司位于本区**路**号厂房**号库房南向北第9-10跨西侧部位更换屋顶彩钢瓦的工程发包给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委托上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进行项目监理。*乙公司指派没有建造师资质的王某甲担任项目经理,*丙公司指派王某乙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2019年4月7日,该项目开工,被告人王某甲雇佣了王某丙等9名施工人员,其中王某丙(死者)等7名工人不具备登高作业的资质。同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离开工地参加安全员考试,离开时授意没有相关资质的王某丙负责现场施工指挥。王某丙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等高作业,因工序不当,违规操作,从15米高的屋顶跌落地面,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乙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明知施工人员没有登高作业资质,登高作业时没有系安全带等严重不符合安全的隐患,未能有效履行监理的职责,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经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接报回执单及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5月31日,卢某某报警称**路**号厂区内有工人从屋顶摔下死亡,民警到场后开展现场勘察。同年9月29日,经民警通知,王某乙、王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居民死亡确认书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丙于2019年5月31日死亡,经鉴定,死因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出具的《**市*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实,本案系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经理王某甲、项目监理王某乙,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4.《*甲公司厂房改造工程合同》证实,*甲公司将厂房顶棚改建工程发包给了*乙公司,双方约定施工单位的王某甲担任现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5.《*甲公司改造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证实,*甲公司厂房顶棚改建工程委托*丙公司,委派王某乙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监理职责。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证实,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承担的相关安全责任义务。

7.工伤和解赔偿协议书证实,*乙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8.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31日下午17时50分许,其带领工人在进行事发工地旧顶棚拆除过程中,因没有佩戴安全带,其领导王某丙从屋顶坠落,当场死亡。

9.户籍信息证实,王某甲、王某乙已满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健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389****,取保候审处所:宝山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851605****,取保候审处所:**区**路**路口**宿舍)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贰份

6.补充证据一册

7.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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