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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违法发放贷款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兴城**行**支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址:兴城市**镇**村。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丁宁,辽宁靳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6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兴城**行**支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址:兴城市**乡**村。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任兴城**行**支行信贷员期间,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常某乙、常某甲收集身份证件,借用他人名义违规发放给常某乙、常某甲贷款人民币47万元。

2、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李某甲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3、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王某丙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4、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张某甲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5、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李某甲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6、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王某丙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7、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张某甲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8、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李某乙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9、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张某乙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50万元。

10、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常胜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150万元。

11、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张某甲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270万元。

12、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张某乙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杏林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催收采取借新还旧,违规转据,甚至多增贷款,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400万元。

13、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常某乙借名张某乙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不进行认真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违规发放给常某乙贷款人民币290万元。

2006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违反规定发放给常某乙、常某甲贷款合计人民币1557万元,因逾期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4、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乙任兴城**行**支行信贷员,明知常某甲借名张某乙(另案起诉)贷款,对提供的虚假贷款资料、贷款用途、经济状况、抵押物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考察和贷后跟踪。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实地调查资料记载的真实性和贷款用途,对抵押物海域不进行实地调查,对贷款资金的流向未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催收采取借新还旧,违规转据,甚至多增贷款。违规发放给常某甲贷款人民币420万元,逾期不能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两被告人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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