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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赌博案)(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经济利益,在2018年9月份期间向被告人王某乙提议由王某乙接受赌民投注“六合彩”,后将投注情况报给王某甲,王某甲给予王某乙赌资5%的好处费。王某乙同意,后从2018年9月份开始到2019年9月24日被查获期间,王某乙在其家中接受参赌人员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赌注,后通过手机微信将投注情况报送给王某甲,再以香港“六合彩”开奖标准进行赌博,后通过手机微信转账进行输赢结算会账,即中奖金额与赌注抵扣后,有剩余的由王某甲转账给王某乙、反之则由王某乙将不足部分转账给王某甲。截止案发,王某乙共接受王某丙等五人转账给王某乙数额为418914元,已投注但尚未结算赌注为10790元,合计429704元。该过程中,王某甲获利1万元,王某乙获利2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4日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计码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己等5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非法赌博,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人民币429704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喜林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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