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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赌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751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新城家园**区安徽**板面。因涉嫌赌博,2019年8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23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新城家园C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2019年8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证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9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证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另案处理)在通业小区北门对面二层楼内开设麻将馆组织聚众赌博,共计非法获利8500余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石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抽红余利85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部分上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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