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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贩卖毒品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现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乡**村**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1********,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现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乡**村**社**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3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位于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超市”。2018年9月29日,在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超市”内,被告人王某甲向一名陌生男子(身份未查明)以每块30元的价格购进毒品安钠咖67块,并告知被告人王某乙以每块35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乙先后向程某某、杨某某以35元的价格各出售一块毒品安钠咖。

2018年9月30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民警在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抓获,并从家中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安钠咖64块,净重3.550千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查获扣押后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咖啡因、苯甲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毒品安钠咖,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慧芳

 检察官助理:刘 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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