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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诈骗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抓获,同年12月1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并以涉嫌诈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了被告人王某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时,曲阳县**乡**村胡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合伙在曲阳县**乡**村等地租赁土地搞洋葱种植,三人欲以种植洋葱名义申请扶贫资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2月28日将该洋葱种植项目以**村委会的名义申报成为产业扶贫项目。2016年1月26日,胡某某注册了曲阳县胡某某家庭农场,经营者为胡某某,经营范围为蔬菜、洋葱、种植。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胡某某明知曲阳县胡某某家庭农场不符合申报成为洋葱种植产业扶贫项目的条件,虚构以该项目带动14户贫困户(其中: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系非贫困户)脱贫的事实,隐瞒政府扶贫资金按每户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扶持贫困户的真相,没有与这14户签订帮扶协议和分红协议,使用14人身份证申请了扶贫专项资金。2016年4月5日,曲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下发的曲阳县2015年财政扶贫资金到村项目通知单载明:**村洋葱项目安排财政扶贫资金8万元,扶持户数14户。2016年6月10日,**村委会向县扶贫办申请对2015年度扶贫项目洋葱种植项目验收,并随附了14户受益户签字名单(14人签字非本人所签,内容虚假)。2016年6月28日,在县扶贫办、财政局、乡镇等组成的验收小组验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在2015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审定表(上有**村安排资金8万元记载)签名。2016年7月14日,该项目予以验收通过,后**村委会于2016年8月收到拨付的8万元财政扶贫资金。因洋葱种植项目亏损,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及胡某某不再继续经营该项目,后由被告人王某甲从**村委会取出该资金后、三人将该资金非法占有支配。在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为掩盖诈骗扶贫资金的犯罪事实,由被告人王某乙出面弄虚作假,编造贫困户收到8万财政扶贫资金的支款条,同时由被告人王某甲出资给一部分贫困户发放了扶贫资金10%的分红,企图蒙混过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扶贫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敬合

2019年7月1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六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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