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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1********,汉族,高中文化,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任涿州市**镇**村委会委员,2012年2月至2018年9月任**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1********,汉族,中专文化,2009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涿州市**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27日,时任**镇**村村委王某甲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某乙在收取村民王某丙交来土地承包款130000元后未存入村集体账户,而是由王某甲将该款存入自己银行卡内。除其中的18115元用于村集体开支外,剩余111885元由王某甲和王某乙为了实现在村内换届选举中顺利当选村干部的目的,分三次发放给村内党员、部分村民以及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情况说明、收款条、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村集体财物,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王晖

检察官助理:郭建康

2020年11月11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37****6008;被告人王某乙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0****7928。

2案卷二册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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