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同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0********,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6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9年1月30日因赌博被同心县王团镇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1982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男,197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0********,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庚,男,1962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6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199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同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8日因赌博被同心县公安局豫海镇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1月30日因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和吸毒被同心县公安局王团镇派出所合并罚款500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由同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辛,男,1990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0********,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壬,男,1995年**月**日出生,宁夏同心县人,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9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同心县**镇**村**社**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同心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同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王某丁、王某己、王某丙、王某辛、王某壬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庚、王某丁、王某丙、王某戊、王某甲、王某辛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王某庚、王某己、王某戊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丁、王某辛、王某壬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辛、王某壬、罗某某(另行处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某庚、王某丁、王某己、王某丙、王某甲、王某戊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王某壬、王某辛,共同开设赌场谋取不法利益,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在赌场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使用堵门、锁门、强迫交易等方式索取不法利益。在形成一定的财产势力后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己、王某戊、王某庚等人仗着家族成员人多势众在王团镇为非作恶,欠债不还。被告人王某庚自2008年至2019年拖欠他人钱款5次,共计12032元;王某戊拖欠他人钱款10410元,王某丙拖欠他人钱款4100元;王某己拖欠他人钱款1300元。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王某己、王某戊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王某庚、王某丁、王某己、王某丙、王某甲、王某辛从2014年至2019年初在同心县王团镇南村王某庚家中,多次组织余某甲、罗某乙、马某甲、余某某、马某乙、王某癸、李某甲等人利用“打麻将”、“推对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中王某庚负责提供场所、赌具、抽头渔利;王某丁、王某丙、王某甲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王某己抽头渔利;王某辛、王某壬接送参赌人员并向参赌人员送烟、送水、取钱等。王某庚等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数额达20万元左右。
二、非法拘禁罪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21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和杨某乙、李某甲,被告人王某戊在同心县杨家河湾村好声音KTV唱歌喝酒准备离开,碰到驾车前来的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丙以李某丙不还钱为由对李某乙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强行将李某乙带至其车上,驾车至王团镇南村王某丙家中。王某丙威胁李某丙不还钱就不准离开。到第二天下午18时许,李某甲找来1万元替李某乙偿还后,王某丙逼迫李某乙打一张借条让李某乙继续找钱,直到第三日早上李某乙实在找不到钱,王某丙才让李某乙离开。李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30余小时,期间被告人王某丙、王某戊轮流看管被告人李某乙。
三、强迫交易罪
2007年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丁因承揽工程找被告人王某丁借钱。在被害人李某丁答应给王某丁到年底共支付3.3万元本金和1.6万元的利息,且以其位于王团镇东滩村的5.8亩的院落中的1.5亩和房子作抵押,王某丁给李某丁借款3.3万元,到期后2008年李某丁给王某丁偿还了1.6万元利息,因工程赔本无力给王某丁偿还3.3万元本金。王某丁强行将李某丁位于王团镇东滩村共5.8亩的院落全部拿来给其抵债,后其将该院落分两部分以总价8.4万元出售给他人。
四、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等人以被害人杨某乙欠高利贷为由多次到被害人杨某乙家以威胁、恐吓、辱骂等软暴力方式索债。2015年下半年的某日7时许(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己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到同心县王团镇枣园村被害人虎某某家中欲向虎某某丈夫杨某乙索要债务。在得知杨某乙不在家、虎某某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王某丙、王某甲、王某己驾驶白色轿车将虎某某家中院门堵了,直至当日下午才离去。当晚19时许,王某丙、王某甲、王某己再次驾驶白色轿车到虎某某家中,又用白色轿车将虎某某院门堵至次日天亮才离开。次日07时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驾驶两辆轿车来到虎某某家中继续威胁虎某某索要债务,王某丙用链锁将虎某某家院门锁住,致使虎某某及其家人无法正常出入,无奈在其家中院墙搭梯架用于出入。后被害人虎某某、杨某乙实在羞愧,被逼无奈下将家中院落以低价22.05万元转让给其邻居马某A。转让所得的22.05万元中的7万余元用于偿还杨某乙所欠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的欠款及高利贷。
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戊和其朋友杨某乙在同心县王团镇街上被害人王某A经营的烧烤摊上吃烧烤。后二人不结账准备离开,王某A、罗某某上前阻止时遭到被告人王某戊的殴打并受伤,后王某戊赔偿被害人损失。
2014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害人马某丁向余某甲索要余某甲因赌博欠下的高利贷。期间王某甲掐被害人余某甲的脖子、辱骂、恐吓、威胁余某甲还钱。遭到马某B及余某甲的拒绝。王某甲打电话给王某丁,王某丁带着王某壬、王某辛到余某甲家。王某戊自己听说王某甲在余某甲家与余某甲发生争执也赶到余某甲家。王某甲、王某丁、王某辛、王某戊辱骂、威胁马某B,并在马某丁与马某B发生撕扯,后马某B受伤住院。2019年5月31日经吴忠市法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B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在同心县王团镇王某A经营的修车店内,被害人马某己因其姐姐马某B被被告人王某丁、王某甲等人殴打致伤就随口说了几句对王氏兄弟不满的话。被告人王某丙、罗某某等(另案处理)得知后到王某A的修理厂内对被害人马某己、田某甲、马某C实施殴打,造成马某己、田某甲、马某C不同程度受伤。后王某丁将马某己的半挂车车钥匙拔掉,致使马某某己无法开车离开。后经鉴定马某某己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2015年8月29日,在王团镇市场内被告人王某戊与孕妇杨某丙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戊将被害人杨某丙殴打致伤。
2016年7月31日,在同心县王团镇街上,被害人马某辛驾驶摩托车捎着自己的儿子准备上街时被被告人王某甲以其丈夫王某癸欠钱为由截停。二人发生争执,王某甲将马某辛殴打致伤。
2016年的一天中午,被害人马某壬驾车载着被害人王某D同心县王团镇街上行驶时,将被告人王某丁所驾驶的车辆超过。王某丁对此不满驾车追上马某壬所驾的车辆后对马某壬和王某亥进行辱骂。王某丁将马某壬拉下车时,王某亥下车将王某丁拉住,让马某壬驾车离开。后王某丁在王某亥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将王某亥殴打致伤。
2016年6月份一天,被害人王某乙在同心县王团镇市场其经营的“五金商店”内准备举办抽奖营销活动。当日抽奖活动还没正式开始,就有人抽到中奖号码,遂要求王某E兑奖。王某E告知其抽奖活动还没开始,所抽到的奖项不能兑奖。这时被告人王某己路过看见这一情况,要求王某E给抽到奖项的人兑奖。王某乙告诉王某己抽奖活动还没开始,抽到的奖项不能兑奖。王某己见王某乙不兑奖,将王某乙用来抽奖活动的票箱砸坏掀翻在地,后致使被害人王某乙的抽奖活动无法进行。
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李某戊来到同心县王团镇被告人王某丙经营的音乐烤吧,向王某丙索要欠款,遭到被告人王某丙的辱骂、殴打。
2018年3月11日,杨某D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马某丙在王团街上开设的洗车行内洗车,马某丙以洗车行内不提供为二轮及三轮车辆洗车服务为由拒绝。杨某D私自使用马某丙洗车行内的洗车工具对三轮车进行清洗,并将放置在高空的洗车器拽下后将店内正在清洗的一辆车的前引擎盖砸坏,洗车器也被一并损毁。经车主、马某丙及杨某D三人调解同意杨某D为车主赔偿损失700元、赔偿马某丙洗车器损失300元。杨某D以回家取钱为由离开后找到被告人王某己寻求帮助。王某己同意后来到马某丙开设的洗车行内,向马某丙提出给车主700元损失后将杨某D的三轮车归还,遭到马某丙的拒绝。被害人马某D(马某丙的弟弟、当时16岁)便出言质问王某己,王某乙恼怒后在被害人马某D脸上打了几巴掌、头上打了几拳,将马某D打晕倒在地上,致使被害人马某D在同心县人民医院就医六天。
2018年7月份的一天,在同心县王团镇张家湾村被害人马某E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向被害人马某E索债无果、调解还钱事宜时,王某丁因不满被害人马某E的还钱提议就将马某E殴打致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车辆等物证;
2.书证:车辆行驶证、账本、户籍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丁、杨某乙等人陈述;
4.证人罗某乙、马某甲、马某乙、王某癸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甲等8人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鉴定意见通知书;
8.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庚、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王某壬、王某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王某庚、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王某壬、王某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庚、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王某壬、王某辛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庚、王某丁、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王某壬、王某辛起辅助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王某戊为强行索要债务,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丙、王某戊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王某戊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以院落及房屋抵债,涉案金额为5.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使用堵门、锁门等手段三次,逼迫被害人出售掉自己唯一的住房,严重扰乱他人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己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丁、王某戊两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庚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丙如实供述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丁如实供述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己、王某戊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同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万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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