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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8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县**镇**村**号**房,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湛江市赤坎区**出租屋,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县**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县**镇**村**号**房,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县**镇**村**号**房,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县**镇**村**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庚,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县**村**号**房,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辛,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县**村**号,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另案处理)在湛江市赤坎区**村**庙旁开设赌场,提供桌子、银环、扑克牌等赌具给附近的居民进行“三公”赌博,并从每局的赌资中抽取3%的利润,每天平均获利8千到1万元左右。2019年7月至8月,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等人加入。赌场每天轮流安排一个人做庄,其他8人负责望风,如果赌场有人闹事或发生其他情况,就负责制止他人闹事和告知其他人。2019年8月1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现场扣押了赌博工具一批。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赌博工具、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合伙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现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据开示清单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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