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秋鸡”,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收押),于2018年7月1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因赌博,于2017年8月2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南靖县**村**号,现住南靖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甲,外号“凸额”,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州芗城区,户籍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南靖县靖城镇“岭内山”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先后有吴某乙、沈某某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被告人王某丙、吴某甲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放贷从中谋利;被告人戴某甲以每天300元(币种人民币,以下相同)的工资受雇赌场,负责为赌场充当“保利”即收取抽头渔利。经查,该赌场共向参赌人员收取抽头渔利至少167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18年7月10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某丙、吴某甲、戴某甲分别于2018年7月27日、2018年7月26日、2018年8月13日自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投案证明书,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甲、戴某甲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沈某某5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甲、戴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丙、吴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资金,被告人戴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颖颖
检察官:黄国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甲、戴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
3.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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