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夏津县人,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夏津县人,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夏津县人,住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被告人牟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3197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夏津县人,住山东省夏津县**小区。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夏津县人,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小区。被告人乙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牟某某、郭某某、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牟某某、郭某某、乙某某等人,因李某某购买山东夏津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遂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正在砀山县程庄镇购买西瓜的李某某和林某某,乙某乙和张某某将李某某的鲁NY****货车开走,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牟某某、郭某某、乙某某强行将李某某、林某某带到他们的黑色途昂轿车上。返回途中,李某某多次要求下车,直到山东曹县青堌集高速出口,几被告人才让李某某、林某某下车。期间李某某和王某甲等人发生争吵,牟某某、王某乙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
2019年7月15日李某某与夏津县**运输公司达成协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予以谅解。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济南平原东站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乙、牟某某、郭某某、乙某某到砀山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牟某某、郭某某、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牟某某、郭某某、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牟某某、郭某某、乙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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