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9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3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4********,壮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7日、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鸡某某”)饮酒后驾车与其妻子和小儿子回象州县**镇**村民委**村,途经该村口打米厂时,其认为被害人苏某某(绰号“赖某某”)的车辆停在路中间档道,便与苏某某发生争执,被他人劝阻后苏某某驾车离开。后王某甲发现其小儿子脸部有血迹,误认为是被苏某某打伤所致,怀恨在心,要寻找苏某某来打。后王某甲携带钢管伙同本村的李某甲、王某乙驾车去寻找苏某某,但一直找不到苏某某。为了找到苏某某,王某甲打电话给苏某某,谎称其有果要卖,得知苏某某在象州县**镇**果业(下称**果业)时,李某甲便通知陆某某、潘某某到**果业,后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潘某某在**果业门前的空地上对苏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李某甲还用铁棍将苏某某停放在现场的小型汽车的后视镜砸烂。苏某某被打时往**果业旁边的“**岭”(地名,下同)方向跑,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潘某某、陆某某在后面追赶,追到**果业和“**岭”中间的一条路时,又对苏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之后,五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3月1日,经象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苏某某本次胸部受到的损伤导致左第10、11肋骨骨折形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潘某某、陆某某均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苏某某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永传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587822****;
2.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现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827828****;
3.被告人王某乙,现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867773****;
4.被告人陆某某,现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837820****;
5. 被告人潘某某,现住广西象州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997831****;
6.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碟,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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