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5218,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005X,汉族,高中文化,蒲城县**镇**关*号居民,个体户。2015年3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又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521X,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5年3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5212,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5年4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521X,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15年3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某、曹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收到案件材料,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酒后在蒲城县**路姚某某的烟酒店门前,碰见姚某某、李某某、王某丙出门,王某甲对姚某某等人无故谩骂,并与肖某某随意将店门口的空酒瓶乱摔,在姚某某等人走到**路**网吧附近欲挡车离开时,被告人王某甲、肖某某追上与其纠缠,并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孙某某、曹某某三人,持刀将姚某某砍伤,还追打李某某。经鉴定姚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等的证言;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肖某某、曹某某、孙某某目无国法,无端辱骂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惩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存书
2015年6月30日
附:1、案卷二册;
2、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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