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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130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1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新**村民小组**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附**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1301975********,汉族,文盲,务农,云南省威信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

以上四名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18年4月2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3日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为牟取暴利,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并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共同运输毒品。2018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杨某某从畹町界河边购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车辆云A*****后备箱内,由王某甲驾驶车辆载着其余三人返回昆明方向,途经德宏州芒市拉相服务区时被当场抓获。当场从四人驾乘的车辆后备箱车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99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璇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杨某某现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十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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