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肇东市,住铁力市**镇**社区**社**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绥化市庆安县,住铁力市**镇**社区**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住铁力市**镇**社区**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铁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经预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夜间多次来到铁力市铁力镇东四路两侧,轮流使用手锯砍伐铁力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管理、栽植的绿化用已枯死柳树70棵,用人力三轮车运至居住处后,劈成木柈用做烧材。经铁力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盗伐的树木为柳树,立木材积2.238立方米,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35.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盗伐的林木被铁力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于2020年3月21日在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后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锯、人力三轮车、柳树木柈等照片;
2. 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侦破经过、铁力市林业和草原局涉案木材数量报告、户籍证明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高某某和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违反森林保护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不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拘役一个月,不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不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7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现住铁力市**镇**社区**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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