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街**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 月16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90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村**街**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至8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于2019年8月28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路**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安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4时左右,在安国市北段村乡瓦子里村委会附近庙会上,赵某某(在逃)与许某某因错车发生口角,随后赵某某(在逃)打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甲让其赶到现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到现场后,对许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许某某右额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右眼球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被羁押于安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材料六页。
3、被害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