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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失火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乡**村**社**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11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准格尔旗**镇**村**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准格尔旗**乡**村**社**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11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内蒙古**煤矿**,现住鄂尔多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街坊**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6月11日被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准格尔旗**镇**村**社上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森林火灾过火地块总面积306.0385公顷。经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鉴定,过火地块中乔木林地(有林地)4 .7917公顷,特殊灌木林地(灌木林地)139.5669 公顷。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野外用火时未注意安全防范,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杰

检察员:韩朝辉

 2019103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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