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号,务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小区,务工。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路**号,务工。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乡**村**号,务工。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号,务工。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丁,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号,务工。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情况下,于2019年6月底开始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南海山村一个小院擅自经营甲醇燃料,并雇佣被告人王某丙、郭某某、王某丁三人具体负责开闸灌装甲醇。至7月间,该销售点向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销售甲醇共计92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情况下,将从上述销售点和石家庄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的甲醇,销售给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土菜馆等饭店,销售金额合计7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锋
2019年12月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2、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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